(2015)界执字第00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界首市华丰金属冶炼有限公司与曹克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界首市华丰金属冶炼有限公司,曹克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225-1号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华丰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曹克信,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华丰金属冶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克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曹克信长期外出不归,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及执行费82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2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歌审 判 员 王献文代理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吕晓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