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传玺与闫广群、韩跃、张禄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传玺,闫广群,韩跃,张禄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976号申请执行人刘传玺。被执行人闫广群。被执行人韩跃。被执行人张禄君。申请人刘传玺申请执行闫广群、韩跃、张禄君寻衅滋事一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5)南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传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闫广群、韩跃、张禄君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5)南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宝林执行员  唐建华执行员  于宝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永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