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传玺与闫广群、韩跃、张禄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传玺,闫广群,韩跃,张禄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976号申请执行人刘传玺。被执行人闫广群。被执行人韩跃。被执行人张禄君。申请人刘传玺申请执行闫广群、韩跃、张禄君寻衅滋事一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5)南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传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闫广群、韩跃、张禄君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5)南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宝林执行员 唐建华执行员 于宝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永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