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0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高春丽与淮安新亚国际大厦土大力快餐店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0915号申请执行人高春丽。被执行人淮安新亚国际大厦土大力快餐店,住所地淮安市淮海东路***号新亚国际大厦*楼。经营者张学敬。关于高春丽与淮安新亚国际大厦土大力快餐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淮安市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河劳人仲案字(2015)第8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950元。申请执行人高春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后查明,淮安新亚国际大厦土大力快餐店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审理案号为(2015)河民初字第1701号。本院认为,淮安新亚国际大厦土大力快餐店因不服仲裁裁决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劳人仲案字(2015)第8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何友成代理审判员 孙士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