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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4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牟晏与为色石哈、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晏,色石哈,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4375号原告牟晏,女,汉族,1985年5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为色石哈,男,彝族,1984年9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凤奕,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晏与被告为色石哈、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牟晏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余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