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雪芹与鲁丰强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977号申请执行人刘雪芹,女,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鲁丰强,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雪芹与被执行人鲁丰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向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房屋登记到申请执行人刘雪芹名下。2015年7月12日,被执行人鲁丰强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35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执行费550元,申请执行人刘雪芹、被执行人鲁丰强各负担2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宋振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