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殷某某与何某某婚姻家庭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579号申请执行人殷某某。被执行人何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何某某已履行了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09)高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翟承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