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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殷某某与何某某婚姻家庭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579号申请执行人殷某某。被执行人何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何某某已履行了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09)高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翟承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