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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韩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157号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褚兴梅。被告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 判 长  袁庆军人民陪审员  展艳青人民陪审员  刘宝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骆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