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韩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157号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褚兴梅。被告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 判 长 袁庆军人民陪审员 展艳青人民陪审员 刘宝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骆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