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执字第6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兴泉、张兴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兴泉,张兴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668-1号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田成钰,该行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兴泉。被执行人张兴禄。本院在执行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兴泉、张兴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张兴泉、张兴禄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的标的7163.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3)高商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