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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行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于升波与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莱山行初字第72号原告于升波。被告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建生。委托代理人王德基、孙洪斌。原告于升波与被告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升波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于升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升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升波负担。审 判 长  朱淑杰代理审判员  肖 继人民陪审员  王光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左津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