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龚光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龚光雄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596号罪犯龚光雄,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珠海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12日作出(1996)穗中法刑经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光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1998年12月9日作出(1998)粤高法刑经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光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龚光雄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1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3月22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07年10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09年12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1年6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1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龚光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龚光雄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8次;2013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获得记功、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该犯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2分(2014年10月7日因不在指定区域吸烟被扣1分,2015年2月7日因从事与劳动无关事宜被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龚光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光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