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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8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运城市威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西鑫鲲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威顿混凝土有限公司,山西鑫鲲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806-1号申请人运城市威顿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建怀,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鑫鲲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伟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于2015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山西鑫鲲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西鑫鲲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收入3627896.1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段运江执行员 王运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雅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