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4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铁铁与范泰兰、张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铁铁,范泰兰,张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4875号原告张铁铁,男,195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范泰兰,女,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英,女,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铁铁与被告范泰兰、张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铁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交),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雅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