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健与武中华、方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343号申请执行人王健,居民。被执行人武中华,居民。被执行人方潮,居民。东台市公证处于2012年9月5日作出的(2012)盐东证经内字第265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公证书载明:武中华向王健借款25万元,借款期限为五个月,自二0一二年九月五日起到二0一三年二月五日止(以实际借款之日起计算),并约定借款期限内的月利率为百分之壹点伍,方潮以其所有的位于东台市xx室的房地产为武中华的借款提供担保。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除抵押财产在评估拍卖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抵押财产外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台市公证处(2012)盐东证经内字第265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抵押财产拍卖变现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伟审 判 员 夏伯远代理审判员 杨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扣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