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刑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华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松刑初字第124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华某某。公诉机关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1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华某某无证驾驶未悬挂牌号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至本区松汇东路环城路东约20米处时被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发现华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血样鉴定,被告人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06mg/ml,已达到醉酒状态。2015年6月29日,被告人华某某被兰州铁路公安局兰州公安处兰州车站派出所抓获,并于次日送兰州铁路看守所。2015年7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将被告人华某某带回上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华某某具有坦白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华某某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15年8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金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陈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