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字第4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宫孟宪与李寿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孟宪,李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410-1号申请执行人:宫孟宪。被执行人:李寿江。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寿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宫孟宪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桓民初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宫孟宪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寿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巩曰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