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民一初字第0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韦家英与刘二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家英,刘二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82号原告:韦家英,农民。被告:刘二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家英诉被告刘二韦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家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家英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家英撤回起诉。准予原告韦家英免交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王仕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连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