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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民一初字第0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韦家英与刘二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家英,刘二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482号原告:韦家英,农民。被告:刘二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家英诉被告刘二韦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家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家英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家英撤回起诉。准予原告韦家英免交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王仕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连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