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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二初字第711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甘肃辰鑫贸易有限公司与兰州鑫华章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711原告甘肃辰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西路1382号雁滩家园第24幢1单元1704号。法定代表人王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兰州鑫华章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375号华润万家5楼5002室。法定代表人樊昕斌。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辰鑫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兰州鑫华章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事实的存在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辰鑫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鑫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