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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刘宇与天津金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宇,天津金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783号原告刘宇,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刘树森(刘宇之父),天津市滤油器厂退休职工。被告天津金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华捷道康馨里7号楼平房。法定代表人张毅,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艳,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吴晓琦,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宇诉被告天津金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宇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宇负担。审 判 长 任 璐代理审判员 臧 伟人民陪审员 张文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智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