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字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海燕与青岛密友鞋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燕,青岛密友鞋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1910号申请执行人王海燕。被执行人青岛密友鞋制品有限公司,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三里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燕与被执行人青岛密友鞋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劳人仲案字(2013)第210号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冬梅人民陪审员 朱良鹏人民陪审员 吕恒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齐永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