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南宫市光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南宫市星威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南宫市高特气体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宫市光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宫市星威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南宫市高特气体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51-1号原告南宫市光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宫市青年街北侧。法定代表人唐存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应龙,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孙绪阳,南宫市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宫市星威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工业园区,已注销。被告南宫市高特气体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工业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宫市光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宫市星威气体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南宫市高特气体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南宫市光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7月21日撤回对被告南宫市星威气体设备的诉讼,本院已准许。2015年8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宫市高特气体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宫市光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宫市光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南宫市高特气体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南宫市星威气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永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彭英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