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碾法执异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付强与齐齐哈尔市安信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强,齐齐哈尔市安信供热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燃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碾法执异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付强,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吉安建筑安装工程队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李洪峰,男,194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吉安建筑安装工程队职工。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安信供热有限公司,所在地址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民义路26号。法定代表人徐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亚娟,女,黑龙江维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齐齐哈尔中燃热电有限公司,所在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源地街53号。法定代表人贺永红,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宝雨,男,黑龙江广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行付强与齐齐哈尔市安信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安信供热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齐齐哈尔中燃热电有限公司现在代为行使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安信供热有限公司企业经营管理权,并代为收取了应由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安信供热有限公司收取的陈欠热费25467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第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齐齐哈尔中燃热电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中燃热电有限公司应在收取的陈欠热费254677.00元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付强清偿债务,齐齐哈尔中燃热电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付强履行。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泉审判员 王长友审判员 姚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起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