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丁军胜与乐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军胜,乐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628号原告丁军胜。被告乐玉珍。原告丁军胜与被告乐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军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乐玉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军胜诉称,2014年1月26日被告乐玉珍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75000元整,并出具借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借款利息30400元。被告乐玉珍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6日被告乐玉珍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75000元整,并出具借条一份,其内容,今借到丁军胜人民币175000元整,期限半年。因该借款到期后未还款,2014年9月3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借条,其内容为,今借到丁军胜人民币拾玖万元,限三个月之内偿还,此借条复盖2013年的借条。然而,到了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借款利息304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二份由被告乐玉珍出具的借条,被告身份证复印仕足以证实,原告丁军胜在庭审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乐玉珍与原告丁军胜的民间借贷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被告乐玉珍欠原告借款190000元是事实,但未按照约定时间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现在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19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当事人在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要求支付借款利息30400元,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乐玉珍偿还原告丁军胜借款本金19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190000元,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时间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还清止),该款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的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6元,由被告乐玉珍负担4100元,原告丁军胜负担50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5×××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分行金泺分理处),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款单复印件递交给本院,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艾文辉人民陪审员 周智英人民陪审员 刘奇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金 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