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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刑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华刑初字第00225号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3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某某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6日被某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5月15日被某某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现在家。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5)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贺昭艳、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邻居黎某某与易某发生纠纷,便打电话约易某到东山网吧见面,并与万某、秦某来到东山网吧等候。易某接电话后邀了刘某甲、石某、杨某、刘某乙于当天19时许与被告人李某某见面。双方见面后,发生冲突。被告人李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划了杨某脖子一刀,杨被划后躲到了一边。随后,被告人李某某又用刀向石某的腹部、右大腿裆部各刺一刀。后被同行的万某、秦某劝离现场逃到外地。经鉴定:石某伤情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父亲与被害人石某等人在某某县司法局东山司法所的主持下,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石某出具了对李某某的谅解书。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12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伤害石某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甲、杨某、易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石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口信息、鉴定意见、领条、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因此,可以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树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