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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刑执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蒙金球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蒙金球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1758号罪犯蒙金球,农民,原。非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7日作出(2011)北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蒙金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一个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1日以(2011)玉中刑一终字第1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蒙金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0年8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2011年10月26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4年4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5月27日止。执行机关平南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蒙金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该犯减完余刑。并提交了提请减刑建议书、生效判决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蒙金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1分奖励分),自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累计奖励分95.16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蒙金球在一审判决前主动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5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认为,罪犯蒙金球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于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和余刑情况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蒙金球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廖赞军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银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