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立商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米文林与齐河俊辰小羔羊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文林,齐河俊辰小羔羊火锅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立商初字第47号原告:米文林,男,回族,住齐河县。被告:齐河俊辰小羔羊火锅店地址:齐河县公安局斜对过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文林诉被告齐河俊辰小羔羊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文林撤回对被告齐河俊辰小羔羊火锅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米文林承担。审判员 王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卫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