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3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3795号原告马某某,女,195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王某某,男,195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娜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魏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