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579号原告耿某某,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高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任某某,女,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高中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耿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