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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6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晋江市港龙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尚志、王碧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港龙陶瓷有限公司,郭尚志,王碧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6140-1号原告晋江市港龙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洪肇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燕娜,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尚志,住福建省晋江市,现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王碧玲,住福建省晋江市,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市港龙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尚志、王碧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市港龙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18元,减半收取4759元,由原告晋江市港龙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灿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青速录员  赖燕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