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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4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夏英与被告袁媛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英,袁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4846号原告夏英被告袁媛原告夏英与被告袁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英,被告袁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4日,任盛军以家中盖房子缺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于2013年10月1日前还清。2015年4月任盛军去世,该笔欠款也一直未能偿还给我,因被告袁媛与任盛军系夫妻关系,而该笔债务系其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袁媛偿还欠款2万元及利息。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主张的借款这一事实我并不知情,原告在我丈夫生前也未曾向我主张过该笔债务,我不能确定该笔债务是否实际存在。经审理查明,任盛军与被告袁媛系夫妻关系。2013年1月4日,任盛军向原告夏英借款2万元,并为其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于2013年10月1日前还清该笔欠款。还款期限届满后,任盛军一直未能偿还该笔欠款。2015年4月,任盛军去世。2015年6月15日,原告夏英诉至法院,请求任盛军的妻子即本案被告袁媛偿还夫妻共同债务2万元及利息。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应予采信。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关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借给任盛军2万元,任盛军理应及时偿还欠款,但该笔欠款到期后任盛军一直未能偿还,后其不幸去世。被告袁媛作为任盛军的妻子,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袁媛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欠款系任盛军的个人债务,故该笔债务系被告袁媛与任盛军的共同债务,故原告主张被告袁媛对其夫妻共同债务2万元及利息承担偿还责任一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夏英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段金柱人民陪审员  阎 华人民陪审员  韩立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石 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