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诸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梅英与范英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梅英,范英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诸民初字第159号原告王梅英,女,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诸由观镇冶基村***号附*号。被告范英智,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梅英诉被告范英智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梅英撤回对被告范英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梅英承担。审判员 尚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迟亚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