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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林某甲、钟某甲、钟某已、林某已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钟某甲,钟某已,林某已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153号申请人林某甲,女,1966年6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申请人钟某甲,男,1989年3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申请人钟某已,女,1987年10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申请人林某已,男,1984年7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林某甲、钟某甲、钟某已、林某已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林某甲、钟某甲、钟某已、林某已因继承纠纷于2015年8月2日经武平县十方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钟某丙(已故,系申请人林某甲之夫,钟某甲、钟某已、林某已之父)生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及其利息由申请人林某甲继承,并由其前往办理取款手续。上述协议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林福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邹文锋附注:主要���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