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行执审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宽城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张少祥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宽城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张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宽行执审字第79号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任玉成,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董新志,该局执法监察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项志国,该局执法监察局副局长。被执行人张少祥。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张少祥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宽城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查明:被执行人张少祥未经批准于2005年占用碾子峪镇孤山子村贺家沟集体土地建住宅一处,现已形成主体院落,现由其二儿子张杨居住。住宅结构为砖混结构,该院落占地总面积为138平方米,建筑面积86平方米,占地类别为建设用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宽国土资(碾)(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1、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2、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处罚决定作出后,被执行人张少祥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能自动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申请本院予以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具有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张少祥作出宽国土资(碾)(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张少祥亦不持异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宽城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宽国土资(碾)(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张少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1、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2、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三、如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拆除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志生审 判 员 郭志奎人民陪审员 王 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