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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民初字第3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华,陈征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3714号原告张云华,男,汉族,1968年7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被告陈征明,男,汉族,1967年11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原告张云华诉被告陈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案原告张云华诉称,其于2014年11月借与被告陈征明人民币500万元。2015年7月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陈征明归还借款500万元,并支付利息70万元。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陈征明除向本案原告借款外,尚有其他数额较大、人数较多的社会借款。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陈征明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云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先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骆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