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黄松、黄丽明等与覃慧芬、李华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605号原告黄松,农民。原告黄丽明,自由职业。原告黄春媚,自由职业。被告覃慧芬,农民。被告李华威,农民。被告黄翠仟,农民。被告覃奇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松、黄丽明、黄春媚诉被告覃慧芬、李华威、黄翠仟、覃奇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松、黄丽明、黄春媚以需要重新收集整理证据材料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松、黄丽明、黄春媚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松、黄丽明、黄春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黄松、黄丽明、黄春媚负担。代理审判员雷月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劳靓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