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棉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建军与陈丽明、李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军,陈丽明,李明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棉民初字第783号原告:陈建军,男,藏族,生于1972年4月21日,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陈丽明,男,藏族,生于1984年3月20日,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李明文(曾用名李小林),男,藏族,生于1969年12月1日,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军诉被告陈丽明、李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陈建军负担。审判员 廖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冯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