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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民初字第575号原告马某某,女,1956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通东街道警卫街警卫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李某某,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自卫小区*楼*单元***室。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称被告擅自安装外挂保温阳台,被告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故要求被告立即拆除违章建筑。经查,被告擅自安装外挂保温阳台的行为经齐齐哈尔市房产(物业)监察大队及齐齐哈尔房产管理局确认为非法行为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强制恢复通知书及产权限制通知书。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的行为已被行政执法机关确认违法行政法规,并应由行政执法机关下达了强制恢复通知书,故现原告要求拆除违建阳台的行为应由行政执法机关予以处理,不属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秋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