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名山民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邮政储蓄银行公司雅安市名山区支行诉被告吴永惠、杨承勇、吴林韩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名山区支行,吴永惠,杨承勇,吴林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名山民初字第95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名山区支行,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负责人谢宇,该支行行长。被告吴永惠,女,生于1975年5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告杨承勇,男,生于1975年5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告吴林韩,男,生于1986年6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名山区支行诉被告吴永惠、杨承勇、吴林韩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全部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名山区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名山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名山区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默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唐双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