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田诉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查桂祥为防止被申请人在仲裁期间私自转移财产与江洪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查桂祥,查桂祥为防止被申请人在仲裁期间私自转移财产,江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诉保字第00033号申请人:查桂祥,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请人:江洪,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申请人查桂祥为防止被申请人在仲裁期间私自转移财产,现申请对被申请人在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江洪与安徽诗杰绿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惠利集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件执行款50万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5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立即对被申请人在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江洪与安徽诗杰绿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惠利集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件执行款50万元予以冻结。同时对担保人王丽提供的担保财产皖A×××××别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方乐审 判 员  钱家勇人民陪审员  王祥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红琳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于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券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