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侯国庆与钟海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国庆,钟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00550号申请执行人侯国庆,个体户。被执行人钟海涛,住宾县。本院在执行侯国庆申请执行钟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钟海涛的住房公积金15000元依法扣划,申请人要求撤回2015年度的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只能逐年执行住房公积金,2016年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00489号调节书的2015年的执行。准予申请人侯国庆逐年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忠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白福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