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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海雄、侯永健等与庞日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雄,侯永健,庞日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186号原告杨海雄,男,196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侯永健,男,195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侯永健,男,195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庞日雄,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原告杨海雄、侯永健诉被告庞日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永雄及原告杨海雄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庞日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海雄、侯永健诉称,2013年9月,被告庞日雄把购买的湛江市霞山区友谊路12号金港华庭2幢101室一幢楼房租给原告侯永健。随后要求原告杨海雄、侯永健借叁拾万元人民币,以房产证作为抵押,并承诺每月支付原告陆仟元利息,但在2014年2月以小孩上学校报名为由,把房产证拿走,至今未还。2014年3月开始失去联系,被告一直无法联系。2014年11月18日收到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通知书我们才知道也受他的欺骗,使我们的经济造成了损失。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庞日雄偿还原告借款叁拾万元及2014年3月起至2015年利息柒万捌仟元,共计叁拾柒万捌仟元整,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庞日雄既不出庭应诉,也不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侯永健与被告庞日雄于2013年9月12日签订一份《租房合同》,约定由原告侯永健租用被告庞日雄位于湛江市霞山区友谊路12号金港华庭2幢101房。双方认识后,被告庞日雄与原告杨海雄、侯永健于2013年9月27日签订一份《借款协议》,载明:“因生意原因借款人庞日雄向具借人杨海雄,侯永健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借期暂定一年之内月利息二分,每月28日按时付上月利息陆仟元整,月息每月定期汇入杨海雄个人账户:中国农业银行湛江港城支行62×××75。考虑风险庞日雄愿把房屋产证作为抵押。借款人:庞日雄。身份证:。具借人:侯永健、杨海雄。2013.9.27”。签订协议当日,原告杨海雄通过银行汇款21万元及给付现金9万元给被告。借款后,被告庞日雄分别于2013年10月14日、11月14日、12月13日、2014年1月12日、2月11日将利息6000元汇入原告杨海雄的中国农业银行湛江港城支行62×××75账户内,共3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被告拒不还款。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处理。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租房合同》、《借款协议》、身份证复印件、银行明细对帐单及庭审笔录等为证。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78000元,因该笔借款约定利息2%,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从2014年3月起至2015年3月止共13个月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庞日雄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杨海雄、侯永健借款本金300000元及支付利息78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7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 涛审判员 韩 剑审判员 吴嘉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观 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