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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6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泉州市蓝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晋江阳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蓝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晋江阳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6644号原告泉州市蓝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虹景商业城2#1211,组织机构代码59786945-3。法定代表人陈君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汝快,福建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江阳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经济开发区(五里园)科技大楼一楼大厅,组织机构代码07979244-1。法定代表人李晓冬,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蓝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晋江阳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以双方已于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得到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蓝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50元,减半收取2725元,由原告泉州市蓝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华负担。审 判 长  黄东来代理审判员  吴水泉人民陪审员  张怡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汀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