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民一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等三人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李某甲,孙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1032号原告:杨某某,男,现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李某,女,现住公主岭市。被告:李某甲,男,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孙某某,女,现住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李某某、孙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高荣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