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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一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等三人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李某甲,孙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1032号原告:杨某某,男,现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李某,女,现住公主岭市。被告:李某甲,男,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孙某某,女,现住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李某某、孙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高荣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