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杨焕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焕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512号罪犯杨焕平,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5日作出(2009)通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焕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7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2月1日,经本院(2012)怀中刑执字第5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7月11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杨焕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杨焕平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焕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68.2分。该犯在服刑中有违反监规行为,被扣1.5分。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焕平在服刑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该犯在服刑中有违反监规行为,且系累犯,应对其所减刑期适当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焕平减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9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高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肖丽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