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监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兴亚路桥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翠月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哈尔滨兴亚路桥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刘翠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监字第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兴亚路桥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亚沟镇。法定代表人金明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秋滨,哈尔滨兴亚路桥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留守处主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翠月,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兴亚路桥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工人,现住哈尔滨阿城区金都街一委七组。申请再审人哈尔滨兴亚路桥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翠月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0)阿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哈尔滨兴亚路桥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2010年6月,经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为其缴纳2005年8月至2009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没有道理,不能支持。2010年10月,被申请人以《承包销售水泥协议》纠纷为由起诉,阿城法院判决,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2015年6月,申请人在收到(2012)阿执字第31号执行裁定书后发现,2006午被申请人与吉林德全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聘用销售员协议》中规定,三项保险由个人缴纳。此证据足以证明,2005年7月5日签订的《承包销售水泥协议》于2005年12月31日废止。因此,依法提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2010)阿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为法人的,不属本院管辖范围,且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哈尔滨兴亚路桥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继业审判员 :李德彬审判员 : 王 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 董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