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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高传法与湖北明阳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明阳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志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传法,湖北明阳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志,刘华国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734号原告高传法。被告湖北明阳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大厦××室。企业。法定代表人李健。被告刘志。被告刘华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传法与被告湖北明阳宜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志、刘华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传法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传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传法撤回起诉。诉讼费2000元由高传法负担。审判员  何诗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左 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