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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斌与被执行人威海市凤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斌,威海市凤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于斌(身份证号码3710021989********)。被执行人威海市凤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辽海路58号。法定代表人陈力,董事长。上列当事人之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13)威经技区民初第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二、本院作出的(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菊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志宏存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