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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作旺诉刘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595号原告:王作旺,男,1950年1月15日出生。被告:刘丹,女,1979年10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作旺与被告刘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由于起诉对象有误,原告王作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作旺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作旺负担。审判员  钟会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林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