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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丁新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新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1540号申请执行人:丁新华,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申请执行人丁新华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0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宁民一初字第006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兰天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