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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立终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晋州市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与闵永祥、闵永涛等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闵永祥,晋州市融创投资有限公司,闵永涛,陈小龙,张灵坤,闵寒冰,李金坡,武玉良,闫永利,邢台市宁晋县鑫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邢台市宁源液压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5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闵永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晋州市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中兴路南新世纪商城建材一条街22栋2号。法定代表人:张计捧原审被告闵永涛。原审被告陈小龙。原审被告张灵坤(闵永祥之妻)。原审被告闵寒冰(闵永祥之子)。原审被告李金坡。原审被告武玉良。原审被告闫永利。原审被告邢台市宁晋县鑫驰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苏家庄镇北朱家庄村。法定代表人:陈小龙。原审被告邢台市宁源液压件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苏家庄镇北朱家庄村。法定代表人:闵永涛。上诉人闵永祥不服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5)晋商初字第0010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闵永祥称,1、上诉人居住地为宁晋县,原审法院受理此案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地域管辖原则。2、本案争议债权系上诉人以个人名义所借,但实际借款人是河北众邦液压件有限公司。该公司目前己向宁晋县法院申请破产,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此案应交由破产清算小组处理。上诉人特提出异议,请求依法移送宁晋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保证借款合同纠纷,涉案合同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由贷款人所在地晋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博审 判 员  张进生代审判员  任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曹宝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