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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郑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00731号原告:郑某,男,1974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现代产业园区早冲村龙井组,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7402120433。被告:曾某,女,1971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郑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曾某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属被告曾某的存款5996.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昌 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友(代) 来源: